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运输船舶境外加油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2 生效日期: 1999-07-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交通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查处小额成品油走私行为,维护船舶正常运输生产,现就航行国际和港澳航线船舶境外加油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运企业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可以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在境外加用免税燃油。经营国内航线的船舶,不得擅自驶往境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加用免税燃油。

  二、兼营国内运输和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从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改为经营国内运输时,应向海关报明留存船舶的进口燃油、物料的名称、数量,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可免税留船继续使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应事前报海关核准,并照章补缴进口关税。

  三、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期间,不得擅自由境外直驶未设关港口,或由未设关港口直驶境外。

  四、任何船舶不得加用进口手续不完备的燃油、物料等。

  五、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