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预[2004]361号
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机关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国家、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为统一政策,严肃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二、市级机关各单位不准自定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公款购买代购物券(卡)发给个人,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发钱、发物;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不准从下属企事业单位提留“管理费”或领取津贴、补贴、奖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取缔“小金库”。市级各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下级上缴收入、物业出租收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上缴市财政。
四、市级机关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要立即停止执行。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要重新向市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申请登记,由市人事局牵头,三部门共同认定。
五、市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将对各单位执行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统一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违反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均按违纪处理。除全部没收发放的钱物外,还将按违反财经纪律给予经济处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