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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D章: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1章第43条)

[1983年10月1日]

(本为1983年第24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2002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人”(appellant)指因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第31(1)条所例的任何条文所作出的决定、规定或指明事项感到受屈并已根据第3(1)条向主席送交上诉通知书的人;

“主席”(Chairman)指根据本条例第32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的主席;

“局长”(Secretary)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委员会”(Board)指根据本条例第VI部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第3条 上诉的展开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根据本条例第31(1)条提出的上诉,须由上诉人向主席送交书面上诉通知而展开,该通知书须实质上按照附表表格1拟备,并须列述上诉理由。

(2)上诉人凡根据第(1)款送交上诉通知书,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交监督或局长(视属何情况而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4条 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在所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将一份实质上按照附表表格2拟备的通知书送交上诉人以及监督或局长(视属何情况而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主席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时,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以便有关上诉的聆讯可于上诉通知书提交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

第5条 证人传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33(5)(c)条发出证人传票,该传票须实质上按照附表表格3拟备。

第6条 法律程序一般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委员会席前的法律程序须公开进行,但如上诉人或任何证人提出其他要求,而委员会亦答应该要求,则属例外。

第7条 法律代表 版本日期 01/01/2000

上诉人以及监督或局长(视属何情况而定)于上诉聆讯时,可由大律师律师代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8条 上诉理由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理由须以上诉通知书所列述者为限,但如委员会给予许可修订该等上诉理由,则属例外。

第9条 放弃上诉理由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上诉人可在其上诉进行聆讯前或进行聆讯期间,放弃其全部或任何上诉理由。

(2)凡上诉人根据第(1)款在其上诉进行聆讯前放弃上诉理由,须藉分别致予主席以及监督或局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书面通知,将上述放弃上诉理由一事告知他们。(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0条 上诉人没有出席聆讯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在所定的上诉聆讯日期,上诉人没有亲自或由大律师律师代表出席聆讯,则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可将聆讯延迟或押后一段他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对该项上诉进行聆讯;或

(c)可驳回该项上诉。

(2)如委员会根据第10(1)(c)条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出后30天内,藉致予主席的书面通知,向委员会申请覆核其命令,而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聆讯,可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并对该项上诉进行聆讯。

第11条 法律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01/01/2000

主席须亲自或安排他人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就下列事项以书面作完整的纪录─

(a)上诉理由的性质;

(b)上诉人、监督或局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双方证人的姓名;(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c)证人的证供;及

(d)委员会的决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4及5条]

表格1[第3条]

上诉通知书

针对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的通知所载的决定、规定或指明事项而提出的上诉。

致: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

1.上诉人全名:.......

2.上诉人地址:............

电话号码.............

3.上诉人或其代表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如与上址不同)............

4.上诉所针对的通知的详细资料:

通知日期:19.............年.............月.............日备考编号..........

(附上该通知的副本一份)

5.该通知所提述的处所或地方的地址:.............

6.该通知上所显示的公职人员的姓名及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7.上诉所针对的决定、规定或指明事项的详情(引录自该通知而列述如下)............

...............

8.上诉理由如下:(详细列述).....................

(签署)

上诉人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2[第4条]

上诉聆讯时间及地点通知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针对于19..........年..........月..........日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的通知所载的决定、规定或指明事项而提交的上诉事宜。

致:(上诉人).....................................

请注意:上述上诉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

在................进行聆讯。

并请注意:如你不依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出席聆讯,亦没有获妥为授权的人士代表你出席,则上诉可以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聆讯或予以驳回。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上诉委员会主席

此通知书由本人于19.........年..........月..........日在.......

送达.........

(签署)(签署)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表格3[第5条]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针对于19.........年..........月..........日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的通知所载的决定、规定或指明事项而提交的上诉事宜。

致:(a).........................................................

现特传召你于..........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前往.................出席聆讯,在上述上诉案作证,此后每天亦须出席聆讯,直至法律程序聆讯完毕为止,*并请携备与出示以下指明的文件:

(在此处列出所需出示的文件)

日期:.........年..........月..........日

(签署)

上诉委员会主席

*删去不适用者

附注:(a)填上须予送达传票人士的姓名

此通知书由本人于19.........年..........月..........日在..............

送达................

(签署)(签署)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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