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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4]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使全省地震监测能力不断提高;震灾防御体系不断完善,地震应急能力不断增强,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防震减灾工作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等5个市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等6个省政府部门和省地震局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防震减灾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市级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县级政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义县人民政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大洼县人民政府
  灯塔市人民政府
  北票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绥中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民防办,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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