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4]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主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土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主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土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的力度。本省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辽宁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直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在工资福利和住房等方面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总结、规范和完善扶持就业、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加大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将所需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这两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安置部门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与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对退役士兵进行内容丰富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