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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投资[2003]162号

各区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外经委,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内外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2003一125号)的有关要求,市经委、市外经委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市政府召集市经委、外经委、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2003一125号)。按照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工业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199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2002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第18号令《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国家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从优原则执行)。
  3.对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4.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设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对设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条所指的减半期的实际税率为7.5%。

  二、办理办法
  各区县(市)经委、外经委要认真宣传贯彻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认真学习政策,领会精神实质,要督促企业尽快做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用好用尽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权限及时办理。
  对产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难以界定的,由重庆市经委和重庆市外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予以界定确认并出具确认书,企业将确认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权限及时办理。重庆市经委负责全市内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界定确认,重庆市外经委负责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界定确认。

  三、确认程序
  1.区、县(市)所属企业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市)经委或外经委初审后报市经委或市外经委,由市经委或市外经委研究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由市经委或市外经委出具加盖公章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确认书》,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经委或市外经委备案。
  2.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经委或市外经委,由市经委或市外经委研究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由市经委或市外经委出具加盖公章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确认书》,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经委或市外经委备案。

附件:
  1.《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略)
  2.《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确认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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