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法调[2002]310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将《甘肃省定价目录》予以公布。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中“定价范围”所列“管理办法”,由我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
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1 重要的储备物资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食用
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买底价;储备石 植物油(料).棉花.食糖.厂丝.原油.成品油.救灾储
油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 备化肥等
价格;储备厂丝收购和销售价格
省储备粮食.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储备粮食.棉花
2 部分农产 定购小麦收购价格和小麦收购保护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按省政府下达的定购任务和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收
品 购的小麦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产区
3 部分农业 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
生产资料 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
和农机作 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业项目 林木种苗.草籽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林业厅.农业厅制定的
市(州.地).县(市.区)人 苗.草籽价格管理办法>>(甘价农(2000)266号)规定的
民政府 权限制定具体价格
农机作业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管理办法
市(州.地).县(市.区)人 依据省定管理办法制定具体价格
民政府
4 国家实行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收购企业,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
专营的重 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所有生产企业
要商品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用盐的基准供应价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和民爆
及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 器材经营企业
率或销售价
5 房地产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租金.土地出让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按照
底价.土地使用费标准.土地收益金.征用集体 市(州.地).县(市.区)人 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省物价局
土地补偿费标准 民政府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甘价房地
(1997)90号)的规定权限制定价格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 省物价局.市(州.地).县 公有住房租金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
金 (市.区)人民政府 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
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房地
(2000)230号)规定权限制定具体价格,其他按照省物
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定价.
房屋重置价格.拆迁安置房价格.拆迁临时安 省物价局.市(州.地).县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基价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
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基 (市.区)人民政府 门制定,其它依据>及省物
价 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价格和标准
6 重要的药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 国家计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
品 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
格),其他中管药品的零售价格 (2000)2141号>
省管药品零售价格,临床用血供应价,麻醉药 省物价局 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列入省调剂基本医疗保险目
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 录的乙类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全省
各血站及医疗机构的血液.临床用血
7 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 国家计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格
水利工程水价,城镇自来水价格(含回用水和 省物价局,市(州.地)人 省管省属和指定的大型水利工程水价,其他按照省物
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销售价格),城市污水处 民政府 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
理费
8 燃气 天然气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天然气.煤气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均为省内市场用气,其中天然气销价为城市门站到最
终用户销售价格.
9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
发电企业的电量.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
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主要
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中央定价以外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
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10 热力 出厂价格 省物价局 兰州第二热电厂.甘肃兰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指定
企业
11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
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2 重要交通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
运输 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 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
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
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
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省内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民航运输延伸服务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
收费标准,铁路客货运输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
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 方定价项目;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政府还贷收
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公路通行费.客运 费公路,市政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桥
价格和服务收费,城市公共交通运价(含渡 梁.隧道等;省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
口),桥.隧等通行费 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出租车运价,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收费标 市(州.地).县(市.区)人 按管辖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准 民政府
13 部分邮政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
电信业务 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
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
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
委意见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省物价局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计委.信息
价局 产业部
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
格(2002)1320号)执行
14 广播电视 有线网络业务资费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兰州市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标准
信息服务 市(州.地).县(市.区)人 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
业务 民政府 标准由市(州.地)参照兰州市收费标准制定,其他由
县(市.区)制定
15 教育 教材印张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
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小学课本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高等教育收费.依法
实施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16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 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
市(州.地)人民政府 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制定本地
医疗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省计生委 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
17 旅游.文化 游览参观景点及重要展馆门票价格 省物价局,市(州.地).县 根据国家计委
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 价格管理体制的通知>>(计价格(2000)1434号)和省物
价局
的通知>>(甘价费(1998)46号)的权限规定制定具体价
格
18 重要的公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社会福利服务.殡葬服务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省物价局.省建委
用事业 及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市(州.地).县(市.区)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甘价房地(1996)
民政府 200号)规定执行,其他依据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的管理办法和等级标准,按管辖权限制定具体收费
标准
城市供热价格 省物价局 兰州市
市(州.地)人民政府 兰州市区以外的按管辖权限制定价格
公厕收费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 具体收费标准
19 重要专业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
服务 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中心席
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费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及相关技术服务收费
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
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培训.认证.咨询.招
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
>(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省物价局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20 国家机关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省物价局会同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收费
收费 省财政厅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和“定价范围”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三、本目录“定价范围”所列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
四、省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承担价格工作职能的部门。本目录授权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关于原油、成品油的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根据《价格法》规定,市(州、地)、县(市、区)不得在本目录之外增加定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