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公证员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 1999-08-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9]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司法部决定在律师、公证员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治学习教育的极端重要性
  (一)加强政治学习教育是新形势对律师、公证工作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最近,中央决定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并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深入开展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新的形势要求律师、公证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广大律师、公证员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树立全局观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开展各项业务。
  (二)加强政治学习教育是律师、公证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今后几年是律师、公证工作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必然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各种困难和风险。为使广大律师、公证员克服困难,经受各种风险考验,完成律师、公证工作的跨世纪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理论和路线的指导。
  (三)加强政治学习教育是律师、公证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是律师、公证员履行职责的需要。我国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是公证机关中依法办理公证的专业人员,其根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公证员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加强政治学习教育是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律师、公证员队伍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关心政治、漠视政治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以身试法;有的道德低下,丧失人格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放松或放弃理想信念、道德修养的必然结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律师、公证员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律师、公证员的政治素质。

  二、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活动
  (一)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总的要求。推动广大律师、公证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造就一支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高素质律师、公证员队伍。
  (二)政治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系统学习邓小平著作和党的十五大文件,学习江泽民同志最近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文件。要把学习上述内容同了解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结合起来;同维护法制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同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结合起来;同学习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特别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各种新知识结合起来。
  (三)政治学习教育的方法和形式。政治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动员,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要从本地区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详细的学习教育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和进度,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为单位进行学习。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可在不影响学习效果、进度的条件下,自行确定集中学习时间。
  各地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队伍的基层党组织在政治学习教育中的作用,保证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要在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年度培训和上岗培训中增加政治学习教育的内容;要建立形势教育制度,根据需要将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律师、公证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集中学习。

  三、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参加政治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地要认真做好律师、公证员队伍政治学习教育的思想发动工作,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入手,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深刻认识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坚决纠正重业务学习、轻政治学习教育的倾向,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二)政治学习教育的内容要联系实际,要有针对性。针对律师、公证员队伍目前的思想状况、职业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和形势任务教育,要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讲政治贯穿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近期,要组织律师、公证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共青团中央《关于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教育广大律师、公证员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修炼“法轮大法”的律师、公证员和其他练功者的教育转化工作。
  (三)把政治学习教育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结合起来,与纠正律师、公证员队伍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结合起来。在学习教育中要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坚持边学习教育边整改提高。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严格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巩固学习教育成果。
  (四)加强对学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学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学习进度,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每一阶段的学习都要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开展学习,走形式、走过场的要集中补课。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治学习教育的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政治学习教育制度。各地要从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律师、公证工作特点的政治学习教育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政治学习教育制度,使律师、公证员队伍政治学习教育工作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下去。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