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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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一條 |
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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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中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更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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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色 |
2. 金色 |
3. 藍色(印刷專色540 C) |
4. 綠色(印刷專色568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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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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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