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更改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中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更改為:

 

1. 黑色

2. 金色

3. 藍色(印刷專色540 C)

4. 綠色(印刷專色568 C)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