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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客渡船实行签字发航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65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客渡船舶管理,掌握船舶运行情况和乘客情况,确保行船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客渡船实行签字发航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乡镇、街道和水运企业,要把客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每条客渡船必须落实一名乡镇领导(或企业领导)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联系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联系船舶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航行和有关安全规定的,必须立即制止,对违规违纪的坚决停航整顿。
  二、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对所属渡口码头要落实现场监管人员。每条船在发航前要清点人数,在确定未超载的情况下,填表登记,监管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企业和乡镇顺江客船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实行随船检查制度,即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随船监控,到达每个站点后,人员上下情况必须填表登记并立即上报(企业向企业的客运管理机构报告,乡镇船舶向乡镇始发站码头监管人员报告)。签字发航必须按照登记表的内容据实填写,做到每班必签,每渡必签,谁签字谁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走过场。
  三、各客渡船必须严格执行“六定”要求,即定航线、定发航时间、定班期、定停靠站、定营运船舶、定安全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私自变更,一律从重处罚。
  四、各乡镇、街道每月必须组织2次以上客渡船安全检查。由区交委牵头,港航局、涪陵海事处等部门参加,组织巡查组定期检查客渡船签字发航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船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海事部门要严格江面监控,将上述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不得随意签证。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从重处罚。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签字发航管理工作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并将人员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和有关工作制度报区交委和安监局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客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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