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稽核检查意见、处罚决定以及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经行领导批准,启用3个新的行发文文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种名称及适用范围问题
(一)《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该文种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种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后,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评价、作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采取的具体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限等。
向被检查机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同时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
(三)《中国人民银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该文种专用于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向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二、关于发文字号问题
(一)《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行发文,由行领导签发,办公厅(室)统一编发,发文字号为:银发[××××]××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行发文,由行领导签发,办公厅(室)印制,由内审部门编号并封发,发文字号为:银内审结[××××]××号。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