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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稽核检查意见及处罚决定适用文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稽核检查意见、处罚决定以及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经行领导批准,启用3个新的行发文文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种名称及适用范围问题
  (一)《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该文种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种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后,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评价、作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采取的具体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限等。
  向被检查机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同时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
  (三)《中国人民银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该文种专用于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向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二、关于发文字号问题
  (一)《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行发文,由行领导签发,办公厅(室)统一编发,发文字号为:银发[××××]××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行发文,由行领导签发,办公厅(室)印制,由内审部门编号并封发,发文字号为:银内审结[××××]××号。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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