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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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式樣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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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互聯網服務臨時牌照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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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顏色及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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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牌照的式樣是以黑色字體在淺黃色紙上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格式為GDTTI-LI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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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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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於公布翌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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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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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