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地税二[1999]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自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下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4号)后,市局于1998年4月22日在天津日报发布“通告”,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系。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与要求还有相当差距。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6464户中仍有2756户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总数的42.64%,其中:行政机关665户;事业单位2091户。为严肃国家税法,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