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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限期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二[1999]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自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下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4号)后,市局于1998年4月22日在天津日报发布“通告”,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系。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与要求还有相当差距。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6464户中仍有2756户未与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总数的42.64%,其中:行政机关665户;事业单位2091户。为严肃国家税法,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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