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国税征[1999]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工本费标准
1 其他经营发票 份 0.20元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 份 0.60元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 份 0.80元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 份 2.00元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 份 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