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9)205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99)73号)的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 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同时,加 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外商报价严重不实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二、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的范围,进一 步改进鉴定办法。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 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时,对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 有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须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四、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 国家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对外商投资实际到资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本着“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 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为资本审验等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