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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8 生效日期: 1999-10-10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1424号

贵州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及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电力企业适当消化成本增支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贵州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核定为:安顺电厂每千瓦时0.21元,凯里电厂每千瓦时0.20元。

  二、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每千瓦时0.12元。

  三、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和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贵州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其中新机上网影响0.56分,小水电提价影响0.08分,电网项目还本付息影响1.51分,解决南电联电网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影响0.1分,农网改造还贷加价0.15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本文所附的电价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钱,城市照明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减轻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5分钱。
  (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电价原则上不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商省电力局制定后另行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省电力局商工业用户确定。

  六、以上电价自1999年10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6号)同时废止。

  七、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贵州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贵州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附表三:贵州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贵州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以下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附表二:
  贵州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以下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附表三:
  贵州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一、表二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一、表二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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