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对《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公通字(1992)3号)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工作,充分认识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对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重要性。在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时,要严格按照统一下发的规定格式填写。对于在实际办案中需要制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自行制定。
二、公安部以前下发的法律文书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的有关内容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填写。
本法律文书格式自行印制。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