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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民政總署的標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民政總署之標誌

 

一、核准民政總署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響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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