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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加强备案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进取,使备案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服务。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二、备案范围、报备机关和接受报备机关
  备案范围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则和实施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
  兰州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在报国务院的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各市、自治州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和各市、自治州、各地行政公署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自治州政府及行政公署备案;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备案;县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本级政府备案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本级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三、备案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一)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包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1式10份。的条件的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审查。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制度,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要注意审查规章、规章性文件是否存在越权设立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越权减免税、实行政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是否影响统一市场形成、影响实施WTO协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问题。在备案审查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审查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协助审查的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组成专家组协助审查。
  (三)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要在收到报备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说明情况。对初步审查发现的问题,通知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情况说明,以核实问题是否存在。
  2、沟通协调。在说明情况后,对确有问题的,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建议其自行修改和纠正。
  3、责令限期修改。沟通协调后仍不自行修改和纠正的,可责令其限期修改。
  4、暂停执行。对在限期内不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出暂停执行的决定。
  5、按照权限和程序撤销。
  作出责令限期修改、暂停执行和撤销的处理,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以审查意见书的方式通知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机关接到审查意见书后,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备案审查机关,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四)备案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要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目录每半年通报一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辑出版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应以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四、几点要求
  (一)健全备案工作机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起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规章(草案),进一步明确备案的范围、要求,确定备案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备案审查的方式、程序,强化备案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都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格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努力提高备案管理水平。
  (二)加强备案工作队伍建设。备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解决目前备案工作机构力量薄弱的问题,重视备案工作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备案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三)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加以落实。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予以解决,不断改善备案工作条件,支持备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要积极探索备案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不断提高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于2003年10月底前将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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