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3]539号
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行为,降低驾驶员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1号(总第35号)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驾驶证的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以及血压、肺功能测试。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二、凡具有开展上述体检项目的仪器设备,熟悉并掌握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均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制定完善的职业体检管理制度,对体检合格者应出具体检合格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单位进行体检。
三、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重新核定为50元/次。各有关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扩大体检范围、增加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检查。违者,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从二00三年十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