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216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3]7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2月13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