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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疗保险IC卡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 2000-11-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函[2000]81号
淮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IC卡收费的请示》(淮价行费(2000)21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规定,你市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中,市农业银行制作发行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不得收费,所需开支记入成本。医改办推行IC卡及其他有关医疗保险证照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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