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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区及公建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1999]894号


  市热电公司、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为规范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等单位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制定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供热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其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界定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上兰盘(含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

  三、收费标准。住宅暂按建筑面积(竣工蓝图)每平方米80元执行;公建依据市计委、物价局津计能源(1996)764号文件规定,第一热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第一热电厂厂内供热系统改造;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收取。

  四、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手续时第一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前期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勘察设计费;第二次在供热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80%;第三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上述收费是用于电厂供热范围内,供热工程的前期费、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六、各热电联产向社会供热单位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供热配套工程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乱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九、上述收费标准自1999年11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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