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3]544号
綦江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国道210线赶水至崇溪河段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綦价发[2003]93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现场查验并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道210线綦江赶水至崇溪河段公路(33公里)是我市通往贵州省的重要通道,1997年公路改造完工后,经批准同意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于近一年多来,该段公路路面出现严重破损、公路失养等情况,于2002年3月被市有关部门暂停收费并责令进行整改(渝价[2002]172号)。公路整治工作引起了綦江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交通主管部门多方筹资,投入大量资金对该段公路进行了全面大修,现大修工程已全面完工,并完善了交工验收手续,大修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厅、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国道210线綦江赶水至崇溪河段公路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
希望你县有关部门及收费业主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收费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舒适、畅通。
二、收费标准: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70号文精神,该段公路保留原批准的岔滩临时主线收费站,拆除原批准的安稳主线收费站,待治理公路“三乱”检查验收结束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綦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3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14日,在此期间,收费业主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国道210线綦江珠滩至祟溪河段公路试收费转正的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綦江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到綦江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偿还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开支及道路的维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