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3]224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建设处(委、局)、纠风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处),省管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省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治理物业管理乱收费问题的要求和省纠风办《2003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甘纠办(2003)04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这次专项治理,针对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主要解决物业管理企业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服务不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重复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歪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物业管理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为了使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省上决定专项治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纠风办协调,各级物价、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物价、建设、纠风办,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检查地方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情况;
2、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定价行为;
3、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等乱收费问题。
专项治理整顿的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清理物业管理企业的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乱收费问题,完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统计表》(见附表一),自查结束后连同自查报告报同级物价、建设部门备查。市(州、地)物价、建设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物价、建设部门。
第二阶段为专项检查阶段,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州、地)物价、建设部门要对本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行为,并将检查情况按附表二要求报省物价、建设部门。
2003年10月上旬省纠风办、物价、建设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省物价、建设部门根据各市(州、地)的专项治理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和补充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措施,搞好建章建制工作。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整顿规范要着眼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的政策研究工作,对物业管理体制、运行模式、收费标准、维修基金等问题要进行系统研究,为专项治理工作建章建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各市(州、地)物价、建设部门要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3年10月20日前报省物价、建设部门。
专项治理整顿结束后,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依据
(一)《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
(三)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200号);
(四)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61号)。
各级物价、建设、纠风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切实抓住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努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突出问题,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附表:1、物业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统计表(略)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检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