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颁布和实施《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 1999-09-20
发布部门: 教育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科教发(1999)第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成人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基础建设,保证教育质量,卫生部、教育部组织论证并编写了《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予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国家为实现成人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根据各门课程在某一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确定的,是该专业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必须达到的基本合格标准;是编审规划教材、组织对教学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要求》包括临床医学(含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护理学、医学检验、预防医学、药学、卫生管理等6个专业,适用于所有开设上述专业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学历教育的院校。

  三、其他医药卫生类专业专科层次的课程基本要求可参照《基本要求》的结构和内容制定。

  四、高等医学院校应根据《基本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调整、制订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基本要求》是我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之一,对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医药卫生人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有关院校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附件: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