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4/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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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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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有關更改式樣及特徵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
二、標誌之顏色為黑色和白色。 |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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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