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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邮政局关于明确邮资明信片门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函[2001]10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邮政局:
  近接各地反映,我省一些旅游景点要求使用邮资明信片门票。为适应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规范邮资明信片门票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邮资明信片门票至少应为三联,第一联为邮资明信片由游客保存;第二联为发票联,使用防伪油墨在其正面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并印明金额为游客报销用;第三联为附券,用以剪票。邮资明信片门票视同发票使用,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监制、发放、缴销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门票使用量较大的旅游景点,可申请使用邮资明信片门票。需要使用邮资明信片门票的单位,在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印制邮资明信片审批手续的同时,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印制门票的审批手续:须填写《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票样,经地税机关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邮资明信片管理的有关规定,邮资明信片门票应在由国家邮政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共同指定的厂家印制。为此,省地税局曾与浙江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协商在浙江省邮电印刷厂、江苏省邮电印刷厂印制的事宜。各地凭省地税局审批的《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前往浙江省或江苏省地税局签注意见后,再到指定厂家印刷,并派员监制。今后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再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厂家并商印邮资明信片门票。

  四、各级地税、邮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邮资明信片门票的管理工作。邮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旅游景点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提供业务咨询,协助宣传策划和设计制作,并在景点附近设置邮箱,及时收寄,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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