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