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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51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现就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人办理。

  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存款,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

  三、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四、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五、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

  六、本文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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