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20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行《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严格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和储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现象一直未能根绝,事故时有发生,历年春节更是此类问题的高发期。2004年春节即将来临,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禁现象又开始抬头,新闻舆论也出现了“有条件开禁”的呼吁。为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坚决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吸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禁放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克服侥幸、松懈、麻痹大意的思想,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有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在辖区组织一次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辖区内禁放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改。要将责任落实到辖区单位、学校、街道、地段、乡村和部队营区。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禁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凡因禁放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引发重大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条例》,查处“违禁”行为
市政府决定,2004年春节期间,在全市禁放区内,烟花爆竹决不“开禁”。有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禁放工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贩运、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专项行动。要从源头上堵住烟花爆竹非法流入禁放区域,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货物仓库及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安全检查,从严查处非法携带烟花爆竹和危险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房屋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持续的检查,大力整治、取缔、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节日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控,对非法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等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查处的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凡在禁放区内举行大型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的,必须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燃放单位及当地政府,必须严把燃放安全管理关,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安全检查,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3)227号)要求,立即组织本辖区公安、消防、安监、供销、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各环节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清理整治、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坚决取缔,并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销毁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彻底追查炸药等原料的来源,严格依法处理;对已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不再生产、经营。对达不到《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不按《烟花爆竹劳动技术安全规程》组织生产、储存的厂家、仓库,要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要加大对市场的监控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在大型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的摊点,关闭烟花爆竹销售集市;对未达到“三专”(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柜销售)的销售烟花爆竹的摊点、门市,要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质量抽查检验,严防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要加强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要立即收缴,坚决将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查堵在站外、车下,严防上车、上船、登机。
四、大力宣传《条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禁放区各级政府务必在春节前组织有关部门,在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繁华闹市区域设立宣传站,加强《条例》的宣传,使广大市民、流动暂住人口都能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内储存、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检举违反《条例》的行为。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放规定,加强正面引导,宣传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促进形成人人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