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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7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涪陵区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涪陵区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分为简单事项、一般事项、上报事项、重大事项、特殊事项、控制事项等6种。   一、简单事项
  简单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称为即办件。简单事项的办理实行即办制。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向相应部门所设立的窗口提交申请。
  (二)窗口当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确认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当即受理并向申请人发缴费通知单。如不收费,则直接办理。
  (三)窗口在收到缴费凭据后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四)窗口将加盖了收费确认章的缴费通知单及其它资料存档。
  二、一般事项
  一般事项指需经过一定时间审核的申请事项,称为承诺件。一般事项的办理实行承诺制,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向相关部门设立的窗口提出申请。
  (二)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将全部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及时进行审核或现场踏勘,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意见;核准人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最后意见;审核人员按照最后意见完成证件制作等相应工作并移交窗口。
  (四)窗口向申请人发交费通知。如不收费,则直接办理。
  (五)窗口在收回受理回执和交费凭据后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六)窗口将收回的受理回执和加盖了收费确认章的交费通知单及其它资料存档。
  申请人可随时凭受理回执向受理窗口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三、上报事项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许可的申请事项,称为上报件。
  上报事项的办理实行负责制,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向相应部门所设立的窗口提出申请。
  (二)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确认为上报事项并符合受理条件后,出具受理回执,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区的办理时限,并按即办件或承诺件相应程序操作后上报。
  (三)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四、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指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称为联办件。
  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联办制,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相应牵头责任部门所设立的窗口提出申请。
  (二)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进行审批。
  (三)每个部门在办理中,按即办件或承诺件相应程序操作。
  五、特殊事项
  特殊事项指需尽快作出意见的申请事项,称为急办件。特殊事项的确定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与申请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后作出。特殊事项的办理实行急办制。亦称“绿色通道”或“快车道”。其办理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向相应有权部门申请按特殊事项办理。经确定后,凭特殊事项确认通知书交相应审批部门所设立的窗口进行受理审查。
  (二)窗口在进行受理审查时,如申请人未准备齐备的材料,相应审批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申请人未准备齐材料但不影响许可进程的,相应许可部门可先行受理,并作可以进行的审批,同时帮助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准备和递交工作;相应许可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根据特殊事项确定部门所下达的时限给予办结。如无规定,应在原规定的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时间给予办结。
  (三)在办理中,按即办件或承诺件相应程序操作。
  六、控制事项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称为控制件。控制事项的办理实行答复制,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请人向相应部门所设立的窗口提出申请。
  (二)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不予受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一般事项办理,在承诺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
  本暂行办法由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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