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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26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期工作的意见》(渝涪公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期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二○○四年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也将随之全面展开,为确保《居民身份证法》顺利实施和我区“二代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换发“二代证”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国家行政管理、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方便群众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逐步实现对人口的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换发“二代证”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技术难度高,涉及范围广,发证任务繁重,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多,因此,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来开展工作。为了加强对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已成立了重庆市涪陵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专门的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居民身份证法》,积极组织开展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宣传学习。《居民身份证法》的贯彻实施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学习《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二代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二代证”换发工作全面开展前,按照《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印发的宣传提纲,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好《居民身份证法》的学习、贯彻,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身份证制度和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居民身份证法》的内容,能够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保护自身权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居民身份证法》的贯彻实施及“二代证”的换发工作。
三、抓好升级改造。“二代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机读视读功能,在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制证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均需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安计算机专网。由于技术含量和证件内容的增加,引发了对人口信息系统新的需求。我区要以换发“二代证”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安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公治(2003)135号)中提出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对我区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四、严格户口清理。为切实做好《居民身份证法》的贯彻实施,保障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应按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针对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项目差错问题,在2005年上半年以前,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开展清理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二代证”换发工作要求,将人口信息数据打印成册,通过内部核对与入户调查相结合,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一旦发现户口重漏、登记项目差错等问题,及时予以更正,达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和计算机存储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 “五一致”,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项目准确。对于要求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同时,要通过开展户口核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各类未落实常住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保障。“二代证”为非接触式IC卡式样,具备机读功能,制作元件采用新工艺、新设备,证件质量、制作周期、科技含量、防伪性能等方面都大大优于一代证,且具有社会各方面相互查询共享功能。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为了保证全区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所需经费由区公安局按工作需要作出初步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根据预算情况,落实好换发“二代证”所需经费,并根据我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工作方案,编制总体预算,按照每年计划换发“二代证”的数量和建设、改造项目,做好项目统筹安排,确保全区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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