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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4-12-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邮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教[2004]47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政局: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邮政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邮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为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根据《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大政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实行预算管理。其中,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市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金州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二、奖励扶助资金规模的确定
  (一)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方案》中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在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年度本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据此编制下年度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建议,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纳入下年度预算。
  (二)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地区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建议,根据奖励扶助资金市县两级承担比例,编制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市级补助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三、奖励扶助资金的核算管理为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核算。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国库开立“×××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专用账户”,专门核算本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奖励扶助资金拨入和支出情况(有市级补助资金的地区同时核算市级补助资金的拨入和支出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奖励扶助资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日分别为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节假日提前,下同)。市邮政局是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
  (一)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分别于3月30日和8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以乡镇为单位)、身份证号码和奖励扶助资金规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交的奖励扶助资金规模等相关信息,分别于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应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共同承担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局在县级财政资金到位后,分别于4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县级财政专户。
  (三)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分别于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于4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同级邮政部门,并附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等信息。
  五、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
  各区市县邮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分别于4月30日和9月30日营业终了前,将奖励扶助资金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通知奖励扶助对象领取。
  市邮政局及各区市县邮政局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县两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严格按照拨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至同级邮政部门。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要认真履行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协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户到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该项资金。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要对各有关区市县奖励扶助资金落实、拨付及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定期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邮政部门未按委托发放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奖励扶助资金挪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将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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