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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3 生效日期: 1999-11-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下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损失的认定要严格把关,对凡已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及利息要从有效资产中予以扣除。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好清产核资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拟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参加其清产核资的验收工作。对方案未经总行批准就已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要进行重点检查。分行人员不足,可委托监管办检查验收,或采取辖内各地间交叉检查验收的方式。

  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县(市)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方案,妥善处置风险。对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归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立足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二是不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三是要有利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合作金融的整体发展。

  三、对经清产核资后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以更名为农村信用社;也可以保持名称不变,但要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并接受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行业管理。对个别经营好、资产规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相当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在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成立后,可归口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

  四、对于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更名改制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慎重行事,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做好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等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并帮助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解决归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县(市)城市信用社普遍存在的人员过多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县(市)城市信用社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要按合作制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后,要纳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统一管理,但要单独统计反映;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这类社的监管,落实责任制,如县(市)城市信用社的账外经营问题在更名改制前未暴露,更名改制后一经发现,要追究原股东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于县(市)城市信用社不更名、但接受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行业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可向县(市)城市信用社适当收取管理费,并提供资金清算、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对县(市)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经营、班子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其统计、会计报表仍按照原有的报送渠道和方式,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同时抄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六、对经清产核资证实资不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仍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造成的资产损失,谁弥补缺口”的原则进行处置。

  七、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工作,以省或地(市)为单位上报归口管理的具体方案(附清产核资验收报告),经总行批准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再逐社审批,并组织实施。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对归口管理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拟归口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级建立责任制。

  八、对各地未经认真清产核资而自行宣布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仍要按银发[1999]168号文件的精神,进行纠正和补课,认定资产损失,并按本通知上述要求重新进行处置。

  九、总行将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清产核资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已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情况严重的,总行将派驻工作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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