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减免长海县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 2005-01-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文号: 大财综[2005]1号
长海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减免长海县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收入的通知》(辽财综[2004]68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至2006年,对你县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缴市级分成收入实行全额减免,由你县用于海洋管理、保护和开发建设。
  二、减免政策到期后,你县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应缴市级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关于减免长海县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收入的通知
辽财综[2OO4]683号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长海县是我国唯一的海岛边境县,出于国防需要,至今未实行对外开放。海洋捕捞、海水增养殖等仍为其主导产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特产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除烟叶以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均已被取消,使该县成为省内受改革影响最严重的县。为支持该县调整产业结构,尽快摆脱财政困境,经研究并报请省领导批准,决定对该县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收入实行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至2006年,对长海县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缴省级分成收入实行全额减免,由该县用于海洋管理、保护和开发建设。
  二、减免政策到期后,长海县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应缴省级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