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社[2005]2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委、教育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培训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4]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和大财社[2003]42号文件的规定筹集再就业资金,并优先用于培训支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就业培训计划;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应当经过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培训资质条件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单位由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一般专业工种,每课时每人补贴1.5一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车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标准提高为5元;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标准可提高为5一1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200元。国家、省文件有明确规定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的项目,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明确规定的,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规定标准的7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再按规定标准的30%给予奖励补贴。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及资金来源:
培训单位持本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和数据库,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培训机构除外)、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能鉴定的培训项目除外)、市就业服务中心按顺序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按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给予考核鉴定费用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单位,按实际培训合格的人数,每人每天给予5元交通、午餐补贴。
所需资金首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中列支,不足时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解决。
(三)纳入年初培训计划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和资金来源:
培训单位持本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并附《其他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和数据库,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培训机构除外)、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需要鉴定的培训项目除外)、市就业服务中心按顺序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报培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中、省直培训单位报市财政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培训单位报所在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经培训合格并已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市财政按每人200元、区市县财政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不再向农民收取费用,由培训单位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拨付的培训补贴资金中按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缴纳。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成本仍按现行办法拨付。
(二)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经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培训单位,按季向所在区市县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合同书、转移就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情况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数据库以及收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后,将市财政承担的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或发放到农民手中。
培训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下年度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格。
四、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农委、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单位要分别建立就业培训情况数据库,专项用于培训对象、培训情况和就业培训资金的统计、查询和审核,确保就业培训资金的规范使用;数据库格式、内容和功能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确定。各区市县财政拨付的就业培训资金情况数据库,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按月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委。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
3、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
5、其他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情况表
6、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7、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汇总申请表
8、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情况表
9、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04]539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农发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大培训格局,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形成政府就业培训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03]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 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其他劳动者实现就业所安排的就业培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其他劳动者就业培训的政府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就业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通过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培训支出。
2.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按规定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规模不减,应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培训,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4.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培训资金。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1]106号)的规定,按不超过上年失业保险费实际入库总额10%比例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有结余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再就业工作安排情况,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提取比例提高到20%。
5.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除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要按照5%的比例划转用于再就业资金。通过划转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就业培训支出。
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4]1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2004]4号)规定筹集的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
7.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五条 我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教育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均可承担政府确定的就业培训任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应当经过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培训资质条件认定。具备承担就业培训任务资质条件的培训单位,招收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范围的人员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学员结业后合格率和就业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依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使用不同的培训资金来源。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部分、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渠道筹措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补贴,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培训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就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具备就业培训资质条件的培训单位,应当通过投标,取得培训任务。按照培训目标制定培训计划,面向社会招生,招生结束后要将学员名单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规定学时,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和培训单位,填写《学员个人情况表》,并经本人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后(农村转移劳动力经输出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参加相应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在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结业考试,技术工种按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为改善我省技能人才结构现状,加快装备创造业后备技术工人的培养,鼓励开展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就业培训补贴向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培训倾斜。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一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车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一10元。各工种的培训学时及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培训补贴实行培训合格率、培训就业率分开考核、分别补助的办法。经考核,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培训单位,应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培训任务书、就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学员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连同《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培训任务书要求,对就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贴标准、培训合格率等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按补贴标准的70%核定培训补贴。
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培训单位,除提供前述相关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按补贴标准30%计算的奖励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
按照省有关规定,培训单位在申请就业培训补贴时,要按照每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的规定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申请培训补贴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培训补助资金划入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为调动培训单位积极性,对于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培训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可实行培训补贴预拨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于培训前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30%预拨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就业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培训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