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5]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商品名称税则号列
1未锻轧非合金铝76011000
2未锻轧铝合金76012000
3锰铁72021100,72021900
4硅铁72022100,72022900
5硅锰铁72023000
6铬铁72024100,72024900
7硅铬铁72025000
8镍铁72026000
9钼铁72027000
10钨铁72028010
11硅钨铁72028020
12钛铁及硅钛铁72029100
13钒铁72029200
14铌铁72029300
15其他铁合金72029900
16磷28047010,28047090
17碳化钙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