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5]3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我市养犬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养防卫犬应当到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个人养犬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下列标准缴纳养犬管理费:
单位养犬的,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2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管理费为1000元。
个人养犬,在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市区内的,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8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管理费为500元;在其他地区的,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1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管理费为50元。
二、单位和个人的养犬管理费,第一年在办理养犬审批手续时缴纳;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需主动到审批养犬的机关缴纳。
三、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收取养犬管理费,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养犬管理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四、对违反本通告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电话:84648414),由公安机关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行政不作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