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5]3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