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2005]18号

各市建委,抚顺、阜新、铁岭、朝阳市房产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情况;
  3.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情况;
  4.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质量,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情况;
  5.履行房地产开发有关程序情况,包括办理用地、立项、规划、拆迁、建设和销售手续并按规定从事开发建设等;
  6.商品房销售经营情况,包括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面积是否“缺斤少两”、合同是否规范、广告是否虚假、是否拖欠工程款等;
  7.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变更登记、按时如实统计报表等。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二级企业一式四份;三、四级、暂定资质企业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4年底资产负债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职称证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和工程结算手续;
  7.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房地产开发信用档案电子磁盘。

  四、年检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时间:2005年2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
  1.2005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企业自检阶段。受检企业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认真自检,并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和填报工作。
  2.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冠“辽宁”名称的企业由省建设厅直接年检,其它一、二级企业由各市进行初检后,报省建设厅年检;三、四级、暂定企业由各市进行年检,报省建设厅备案。
  3.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为抽检和总结阶段。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务于4月15日前,将有关年检汇总材料和总结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厅,同时报电子磁盘。省建设厅对三、四级、暂定企业进行抽检。

  五、年检结论处理意见
  (一)年检合格的
  企业注册资本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或完成投资额全部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并按规定从事开发建设、经营,工程质量合格,小区配套建设及时到位,能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合格的信用档案系统。
  (二)限期整改的
  1.企业注册资本金达不到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的;
  2.企业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
  3、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或投资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4.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时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按期回迁的;
  5.工程质量差和住宅小区建设设施不配套,影响群众生活的;
  6.不办理规划手续和不按批准规划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
  7.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面积“缺斤少两”,合同不规范,广告虚假,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8.统计人员不到位、不按时如实统计报表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建立信用档案系统、或虽建立但不符合要求的(包括未及时更新数据的),变更登记不及时的;
  9.拖欠工程款,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
  1.企业成立一年内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2.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住宅小区建设长期不配套,引发群众上访的;
  4.严重违反基本建设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5.在商品房销售中有严重侵害消费者行为的。

  六、其它要求
  1.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2.凡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以年检;
  3.在年检期间,原则上暂不审批新的开发企业;
  4.各市要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年检企业汇总表和总结报省建设厅,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成立时间、法人名称、注册资金、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检意见。
二○○五年二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