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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碧流河水库和玉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8号

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碧流河水库、玉石水库及其上游汇水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碧流河水库、玉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碧流河水库、玉石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一)碧流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70米等高线以下的水体、陆地。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70米等高线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迎水坡和碧流河入水库处上溯至梁屯分支与碧流河干流汇合处(东经122°31′09″北纬40°07′28″)所构成的区域。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碧流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外、坝址以上的碧流河流域集雨面积(不包括玉石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地理界线为碧流河及其支流与其他河流的分水岭脊线。
  (二)玉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玉石水库库区内202.7米等高线以下的水体、陆地。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玉石水库库区内202.7米等高线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迎水坡和流经太平庄河流入库处上溯至李家堡子村(东经122°51′07″北纬40°11′47″)、流经东九池河流入库处上溯至三道河村(东经122°46′05″北纬40°12′43″)所构成的区域内。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玉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外、坝址以上的碧流河流域集雨面积,界线为碧流河及其支流与其他河流的分水岭脊线。

  二、关于碧流河水库、玉石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设立商业、餐饮、服务网点;
  3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能够造成水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4 在滩地和坡岸堆放、贮存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5 游泳、露营、野餐以及其他旅游活动;水上训练等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6 养殖畜禽;
  7 挖沙、取土;
  8 毒鱼、炸鱼、电鱼或者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和网箱养鱼;
  9 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农药;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兴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相应规模的其他类型的养殖场;
  3 新建、扩建、改建能够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采矿、采石和大型土建工程等项目;
  4 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工业固体废弃物;
  5 施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三)生活饮用水水源三级保护区内为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行为:
  1 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等项目;
  2 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3 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他行为。
  大连、营口两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水质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大连、营口两市生活饮用水安全。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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