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