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5]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已经开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此次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董文杰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承敏和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汪集刚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农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各1位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荐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82652306)。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切实把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人物评选出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单位要于3月2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报推荐评审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号)精神和《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辽宁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者、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时间较紧,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并切实评出质量和水平。
(一)成立辽宁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推荐、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王万宾 省委副书记
副主任:许卫国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王俊莲 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
李怀亮 省委副秘书长
魏敏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赵国红 省人事厅厅长
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农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辽宁日报社、辽宁电视台和辽宁电台等单位各1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辽宁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总工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王俊莲 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
副主任:刘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周连科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振威 省农委副主任
李中亚 省人事厅副厅长
袁卫亮 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志敏 省民政厅副厅长
(二)各市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六、推荐评选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和社会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如发现未经规定程序上报或弄虚作假者,要取消评选资格,并收回分配名额。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分配名额,事先摸底预评,对推荐人选逐级审核上报。3月5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报省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省评审委员会预审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审定,3月15日之前上报全国筹委会办公室初审,初审同意后的名单方可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时间(另行通知)报正式推荐材料。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驻地方的中央、省直属企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由其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评选。农业战线全国劳模人选(不含国家公务员),由省农委按此文件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推荐评选。
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扩大劳模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
各市和有关部门名额分配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