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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口岸卫生处理执法依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函[2006]5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明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的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总局《关于加强疫病疫情及警示通报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 99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必须以总局公告、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公告或总局发布的警示通报为依据。总局将公告和警示通报添加到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疫病疫情监管及警示通报管理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各局根据CIQ2000系统自动提示的疫情信息,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二、除上述公告和警示通报外,总局下发的疫情防控通知也是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依据之一。但由于通知尚未被列入CIQ2000统一管理,有的也未明确有效时限,因此各局依据通知执法的情况尚不统一,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底之前,总局针对国外发生的西尼罗热、登革热等疫情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通知,未明确有效时限的,自动废止。
  (二)2005年1月以来,总局下发的有关人禽流感等疫情防控通知,有明确时效的,按时效执行;无明确时效的,按总局另行发布的解除通知执行。
  三、总局内网、总局“国际旅行卫生健康咨询网”上的疫情信息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自行编辑印发的疫情信息,仅作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警示参考,不得作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卫生处理的执法依据。
  四、各直属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立即纠正。总局将适时组织互查和抽查,对仍不按本通知要求,擅自扩大执法范围,影响口岸通关速度、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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