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1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为加强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项目是指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需要由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撑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教育、水利、环保、棚户区改造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认省交通厅、省债务管理办公室、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融资平台,由其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贷款,按分工分别向省直和各市承贷主体转借贷款,按项目合同回收贷款本息,并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四条 除沈阳市、大连市和交通项目以外的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借和转借并组织偿还,其中涉及到各市的项目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向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涉及到省直的项目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
  沈阳市和大连市使用的贷款分别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
  第五条 各融资平台转借贷款不得加息,利息按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贷款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六条 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前应明确最终债务人和偿债资金来源。每笔贷款都应办理完善的转借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由政府预算(含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部门综合预算)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八条 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公益性项目借款合同时,可由省财政厅、沈阳市和大连市财政局分别承诺,当融资平台无力偿还贷款时,将分别通过调度资金垫付或进行补贴以满足偿还贷款的需要。
  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局按贷款项目向省财政厅和省债务管理办公室承诺,当不能及时还款时,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偿还债务。
    第九条 公益性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二)落实配套资金;
  (三)最终债务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有明确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四)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条 贷款项目必须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第十一条 贷款必须用于省政府批准的项目,项目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省直和各市承贷主体必须设立提款报账专户。各市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承贷主体申请支取。交通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交通厅申请支取,其他省直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通过省级承贷主体向省债务管理办公室申请支取。
  第十三条 承贷主体和项目单位筹集的配套资金和资本金应在支取贷款前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支取贷款时,应提供项目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
    第十五条 省直承贷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市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其数额应在签订合同两年内达到不少于每年平均还款额的水平。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当年无法安排偿债资金时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按期根据转借协议分别向承贷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承贷主体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书和借款协议及时向融资平台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承贷主体应及时向最终债务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最终债务人要及时向承贷主体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交通项目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道路通行费、养路费等各种收费。
  第二十条 当各市(沈阳、大连除外)和省直承贷主体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由省财政对各市财政通过预算扣款清偿债务,并按千分之一的日率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当承贷主体提前还款时,要经省财政厅和融资平台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沈阳和大连市使用的贷款,应由沈阳和大连市负责筹集资金偿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下年3月31日前按照借贷关系逐级向融资平台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单位按季向承贷主体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承贷主体汇总后报融资平台,融资平台江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融资平台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政部门和融资平台可以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项目的监督,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特点,可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