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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淄国税函[2006]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及其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现有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商贸企业,下同)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本次年审的范围,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二、年审的内容
  本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应税
  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防伪税控系统应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
  (一)重点审核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1)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1)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
  (2)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
  (3)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
  (4)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
  3、一般纳税人增值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票管人员是否具有《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有无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而不及时上报的问题;
  (3)是否按规定数量、期限领购和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专用发票问题;
  (4)是否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套开、超限额开票、出借专用发票及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开票等违规问题;
  (5)是否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对取得的带密文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认证扣税,有无不按规定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而抵扣税款的问题;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核定是否真实,使用是否得当。
  4、其他重点审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是否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3)是否按规定开具其他抵扣凭证。
  (二)重点审核对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
  1、办的商业企业;
  2、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认定不足一年的正式一般纳税人;
  3、连续3个月未申报、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和列入非正常业户、C类企业管理的;
  4、生产经营免税货物或劳务以及享受增值税返还的;
  5、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税负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
  6、自身没有不动产,单纯靠租赁其他单位的房屋办公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外来人员在我市举办的经营性企业和分支机构;
  7、发票用量异常及纳税评估和发票稽核、协查过程中被发现有疑点的;
  9、列入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监控范围的;
  10、年度内发现有偷、骗、抗税和专用发票违规、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

  三、年审时间及方式
  本次年审分为宣传发动、纳税人自审、国税机关审验三个阶段。
  (一)2006年2月6日至28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在此期间,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有关年审事宜,督促一般纳税人到国税征收机关领取年审资料。
  (二)2006年3月1日至15日为纳税人自审阶段
  应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5年度的有关涉税事项,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年审内容,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向国税征收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和有关自审情况资料。对通过自审发现的问题,纳税人应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调帐补税,并将有关情况向国税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纳税人在报送《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时,应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5、经国税机关批准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6、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办商贸企业需上报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对外地来我市成立的商贸企业,要提供法人代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五)经营场所证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九)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十)经营场所录影录象的图片;
  (十一)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申请转正的商贸企业辅导期(临时)一般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料要求。
  (三)2006年3月16日至31日为国税机关审验阶段。
  国税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列入重点审核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逐户进行重点审核。对经过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区县国税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XX国家税务局2005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并根据年审情况,调整其所属管理类别。对经年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区县国税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四、年审问题的处理
  通过国税机关年审确认,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现有正式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税机关要求的;
  2、有偷、骗、抗税行为或有骗取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
  5、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不经常发生应税收入的。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发生上述行为(2.3条除外)之一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可视情况确定为1-6个月。整改期内,除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管理,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稽核外,购进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整改期满,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核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认定的现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经营期限(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满一年,纳税行为良好、税负水平正常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对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凡无上述第(一)条所列行为的,继续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临时期满后15日内,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2)凡年审或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经年审被国税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年度内增值税税额占年度内实现增值税税额10%以上的以及有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在1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他的,在3至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低于同行业税负正常峰值的,由各单位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做出年审处理决定。
  (五)年审公告期满30日仍未到国税机关领取年审资料及超过报送年审资料期限15日仍未报送年审资料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本次年审中,对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单位要予以公布。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堵塞税收漏洞,扼制异常申报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年审标准,不得随意变通年审政策,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落实,防止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善始善终,搞好总结。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的措施,搞好年审总结,连同《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一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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