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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1.新时期我省民族教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对于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民族教育,开创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为进入全国民族教育的先进行列而奋斗。
  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地方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族教育改革、发展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及人大、政协做出报告,接受监督。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杂散居和民族教育多民族、多语种的特点,省教育厅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负责全省民族教育工作。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对民族学校的管理。
  3.启动我省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
  4各级政府要及时表彰和大力宣传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协调、健康发展
  5.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原则,统筹规划当地民族教育布局,保障少数民族学生逐步享受优质教育,建设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的结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的民族教育体系。撤并民族学校须经市级政府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跨地区招生的民族学校要提高一级管理。
  6.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和提高'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民族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控制学生辍学。要按'两类新三片'、'普九'计划,'十五'期间,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生巩固率达到97%以上,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7号)规定同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各级政府'普及'工作的考核,采用民族学校不达标'一票否决'的办法,以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7.使用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以下简称'三语')3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朝鲜族等民族小学实行7年制,把延长1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第一学年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其人员编制按《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为其开辟专用教室,开足课时。
  8.根据少数民族杂散居的特点,各地要有计划地加快发展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省政府重点扶持寄宿制中小学的办学和生活条件,尽可能使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绝大多数学生能够集中人学,接受优质教育。
  9.民族普通高中的布局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在现有民族重点高中创造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拓宽服务区域来解决学生入学问题。民族高中建设问题,各级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扶持。没有民族高中的县(市、区)要在普通高中设立开设民族语文课的教学班,尽可能保证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同时,采取实际措施建设民族示范高中。通过加强民族高中建设,确保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数量有显著增长。
  10.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划拨专项经费,保证人员编制。少数民族聚集的市、县(市)要单设民族幼儿园,其他地区要在普通幼儿园中设立民族班;'十五'期间,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70%,民族乡(镇)至少设有1所民族中心幼儿园;大面积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使90%的零至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11.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创造条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创办综合高中,探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多种办学模式,做好初中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三语'教学,适应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12.少数民族学校要大力推进'三语'教学。使用'三语'授课的民族学校要加强民族语义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母语、汉语和外语的关系,在保证学好母语、汉语的同时,学好一门外语。积极创造条件,从小学3年级开设外语,与普通中小学同步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到2010年,争取开课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和小学可以提前开设外语和信息技术课程。为了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用本民族语言,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用民族语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与授课用语相一致的试卷,并在总分上加10分录取,对自治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录取。
  13.省及'三语'教学重点市、县(市、区)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应创造条件设立民族教育研训专门机构。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设立各级民族教育学会并开展有效的科研活动,发挥民族教育科研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
  14.要把'三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教育发展规划,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民族文字教材逐步向民族中小学免费供应。省财政部门要逐年保证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专项经费。
  15.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从2005年起,省内重点高校招生计划中,增加少数民族考生名额;选择省内外一些高校,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特殊培养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生。
  16.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与交流,积极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地区、国家的优秀教育成果,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籍教师授课,使我省的民族教育既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符合省内外及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四、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
  17.省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到2007年逐步增加到按全省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元的经费标准。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资助窗口学校建设;进行'三语'教学的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研活动;补充由于民族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等。凡是有少数民族教育任务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自治县要相应提高专项经费的数额。省、市、县(市)专项经费由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配套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投资力度,保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水平。民族学校也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挖掘自身潜力,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18.'八五'期间,实行经费包干体制前留给自治县地方财政基数里的'民族教育补助金'要得到保证和适当增长,并向'三语'教学的地区倾斜。
  19.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扶贫行动。新建、扩建的少数民族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当地政府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沈阳、大连、鞍山等城市应在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对口支援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民族教育。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种'扶贫助学'活动重点向少数民族教育倾斜。省内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少数民族大学生不因经济贫困而辍学。
  21.在全省实施的'校校通'工程中,优先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的发展,以此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省、市两级政府投入专项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开发适应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软件、各科教学课件素材库,要把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光盘、录像等手段运用于民族教育。扶持各级民族学校适当建设校园网或局域网,并培养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教室或计算机教室的建设。'十五'期间,农村中小学要逐步建成每生0.2台计算机的专用教室。
  22.认真完成国家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西部的工作。教育对口支援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确保目标如期实现。要重点帮助西藏新疆加强双语师资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和支教工作。

  五、大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23.充分发挥省蒙师、朝师民族师范学校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充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省政府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使民族师范学校成为我省少数民族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基地,民族教育的研究、信息中心,为我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24.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民族院校定期举办民族教育行政、教研人员和民族中小学校校长培训班、教师培训班和省、市、县级骨干教师培训班,其经费在省教师、校长培训专项经费中单列。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到'十一五'中期,使50%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60%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
  25.采取改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等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师资流失问题,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学校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各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说课答辩。各地在核定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住宿生多、跨科跨年级教学多的实际,保证民族学校按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确保教师编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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