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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加强政府与工会组织的联系,进一步支持工会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主力军。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设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省改革和调整正处在关键时期,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突出,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更需要发挥好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制度、吸收工会参与有关改革的领导机构制度等,畅通工会参与的渠道。
  2.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有关全局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
  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凡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厂务公开、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政策和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5.政府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要重视发挥工会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6.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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