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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朝政办发[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之中,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现将2005年度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05年度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一、指标
  1、出生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人口出生率:北票市控制在10.40‰以内,凌源市控制在9.92‰以内,朝阳县控制在9.17‰以内,建平县控制在9.94‰以内,喀左县控制在11.12‰以内,双塔区控制在9.28‰以内,龙城区控制在9.41‰以内,开发区控制在12.02‰以内。计划生育率均达到98 %以上。突破人口计划实行一票否决。
  2、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落实“十一部委”文件精神,集中力量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工作要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有行动、有结果、有总结。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拥有B型超声诊断仪的单位和经批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签状率达到100%;《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率达到100%。
  3、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到位情况
  (1)以县(市)区为单位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达到10.19元。
  (2)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对计划生育需求项目和补助标准,保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3)农村免费技术服务实际需求的经费要足额配套,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4)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人员
  (1)乡(镇)政府单独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在综合办公室挂计生牌子)。
  (2)乡(镇)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保证3人,其中保证1名为行政编人员和1名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避孕节育手术的服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3)街道办事处要至少有1名行政编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4)乡(镇、街)配备1名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
  5、全面足额兑现城镇无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根据朝委办发(2004)33号文件要求,对因工作不利造成人口失控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7、到国家人口计生委有理重复上访率为零。

  二、考核
  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验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人员由市政府从兼职委员单位抽调,根据责任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评定。

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各综合治理部门要明确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本系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指导,切实把本部门所担负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检查验收考核采取百分制,经市政府检查验收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完成当年任务,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未完成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按照朝委办发[2004]33号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市公安局
  (一)为15一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和农转非手续时,查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每月为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已婚育龄妇女迁出、迁入、农转非人员名单和情况。
  (二)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查验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无《落户通知单》落户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每月初向计生部门提供新生儿落户人员名单。
  (三)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核查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暂不办理暂住证,并把查验结果和暂住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暂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
  (四)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并向计生部门及时提供有关流动人口信息。
  (五)确保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查处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六)不出具有关计划生育的假证明。
  二、市工商局
  (一)协助计生部门查验外来用工人员(18-49周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审批流动人口营业执照时,核查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暂不办理营业执照,并把查验结果及时通报暂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负责场内有固定摊位经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从业人员),场外经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和经营所在地乡(镇)街共同管理。
  (三)为私营、股份、三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要把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及时通报给企业所在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四)协助乡(镇)街计生部门定期组织本辖区内个体从业人员流动人口中已婚有偶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测。
  (五)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工作。
  三、市卫生局
  (一)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查验计生部门为新生儿父母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单》,对无《已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妇,要查验其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无生育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育龄妇女所在地计生部门。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统一规定的规范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文书。
  (三)为孕妇接生前要查验其《生育登记单》,对无《生育登记单》的要及时通报当地乡(镇)街计生部门。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在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并使用省计生委、卫生厅制定的《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登记簿》,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经常性地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在施行取环手术时,要查验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依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开展节育手术,对开展节育手术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七)严禁进行非医疗性胎儿性别鉴定。
  (八)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出具有关计划生育的假医学诊断和证明。
  (九)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实行向产妇免费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儿童保健知识宣传资料、送避孕药具和送连心卡服务制度。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实施就业工程、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人员。
  (三)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再就业用工手续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市、县、乡三级在集体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查验18-49周岁劳务输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劳务输出手续。
  (五)对于已经办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和18-49周岁劳务输出人员要进行登记,并每两个月向所在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一次名单。
  五、市民政局
  (一)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新婚夫妇免费发放计生部门制定的宣传品。
  (二)认真执行《收养法》。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时,要查验收养人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制定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事业的社会保障和扶贫济困政策,在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
  (四)在指导基层政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重视计生工作,把计生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之中,推行村(社区)委员会政务公开时,要有计划生育内容。在配备和选举村(社区)委员会干部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严把计划生育关。
  (五)基层民政部门在为已婚育龄妇女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时,要查验其现居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对无《婚育情况证明》的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婚有偶育龄妇女,每半年要查验一次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环情孕情检测证明,对无环情孕情检测证明的不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统计工作,每月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初婚和离婚人员名单。
  (七)婚姻登记机构实行向新婚夫妇免费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儿童保健知识宣传资料、送避孕药具和送连心卡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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